人身意外伤害医疗综合险
险种介绍
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保险事件,保险人负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因发生属主险合同责任范围的意外伤害,经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而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1)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100元以内(含元)的医疗费用不承担给付责任,对于一次事故中1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本条第一款所列的保险责任,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3)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保险人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拥有其他医疗费用保险有效保单的,
保险人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与全部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医疗费用给付责任。




